首 页
 
检务公开
在线服务
当前位置:首页>>要闻速递
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依法决定不起诉
时间:2020-05-27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  近日,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露水河新兴林场,对一起作不起诉决定的非法狩猎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告,并现场进行普法宣讲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林场负责人、职工、办案民警等共10余人参加会议。

 

 

  2019年12月23日,刘某某在新兴林场红光11林班内巡护过程中,捡到一只被猎套套住的野兔,随即将野兔皮扒掉带回家中,与此同时刘某某还在此地下置了3个用于猎捕野兔的猎套。刘某某在明知是禁猎区、禁猎期的情况下,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,其行为已触犯了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非法狩猎罪。

 

 

  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,认为刘某某虽然违反法律法规,在禁猎期、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,构成非法狩猎罪。但在案发后,刘某某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检察院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,且系坦白、初犯,我院秉承宽严相济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,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对此,刘某某深受感动,当场表示不申诉,今后汲取教训,做个守法公民。

  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时,并对本案作不起诉决定向林场职工进行了释法说理,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,针对当地常发易发的非采、盗伐、狩猎等违法犯罪行为,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,加强职工对林业法律法规的认识,为当地职工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。

相关链接
版权所有 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 控申举报电话:0439-5078234 技术服务电话:0439-5078019
技术支持: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-1
本网网页设计、图标、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或建立镜像,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。